沈劳社发[2006]49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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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沈劳社发[2006]44号文件执行时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

  沈劳社函 [2006] 49号

  各参保单位、各定点医院、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:
  目前,医保计算机程序调整工作如期完成,现就执行《关于调整治疗型家庭病床、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沈劳社发〔2006〕44号)的有关问题,通知如下:
  一、《关于调整治疗型家庭病床、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沈劳社发〔2006〕44号),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。
  二、凡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,按患者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执行。
  三、血液透析门诊治疗的定点医院,采用招标方式重新确立。未中标的医院允许原有医保患者继续在其接受治疗。但不可接收新增血液透析患者。
  四、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门诊治疗,在沈劳社发〔2006〕44号文件基础上,增加以下检查项目:血常规、血糖、血脂、肾功、肝功、尿酸、血液分析、彩超、凝血全项、肝炎病毒。
  五、承担抗排斥、透析特病门诊治疗的医院,年终超定额部分,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,对审核确认属合理的超支部分,可以给予二次结算。
  六、有能力开展器官移植术的医院,方可接收新增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的患者;不具备开展器官移植术的医院,不允许再接收新增抗排斥门诊治疗患者。原有患者在自愿情况下可以保留。
  七、门诊抗排斥治疗使用的高价进口药,实行由专家组审批到市医保中心备案的制度。定点医院要成立由三人以上人员组成的专家组,为患者制定治疗方案,方案要坚持同效低价、合理用药的原则,能用国产药不用进口药,能用低价药不用高价药。对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高价进口药的,需经专家组审核、由科主任签字后,方可使用。对已经使用进口高档药品的患者,医院专家组要对治疗方案予以重新审核确认,科主任签字后,报市医保中心备案。未通过审核确认的患者,由专家组重新调整治疗方案。
  凡违反规定乱开药、过度开药造成基金损失的,按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》给予处罚,同时追究医院和医生的责任,对该医院超定额部分将不给予二次结算。
  八、本通知与《关于调整治疗型家庭病床、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有关